我的钱呐!存了3千元到会员卡里,钱没花完,老板竟然跑路了!我该如何把钱要回来?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带宝宝去拍一套百天照,
人逢喜事心情好,
一激动就往摄影店的会员卡里充了3千元,
美滋滋地打算留着以后消费用。
谁曾想,
卡里预存的钱没花完,商家却跑路了!
我该怎么讨回我的钱呐?
老师您好,我是某摄影店的一名受害者。我2017年11月13日在某摄影店给宝宝拍摄一套百天照,23日选照片时在店员推荐下充卡三千元整做会员后期消费用。11月底时听朋友说老板跑路了,我们现在怎么办?
A1:
你好!
在预付卡消费遭遇问题时,应尽快向消协、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涉嫌犯罪的,应尽快到公安部门报案。如果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追回预付款,你可以考虑是否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务部在2012年就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必须到商务部门备案,纳入监管,将20%—40%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交由银行存管,如果检查发现发卡企业未备案,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企业滥用预收资金,在企业经营不善时,也能为消费者提供补偿。如果该摄影公司有过备案,可到商务部门联系,取得补偿。但在实践中,向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并不多,因此消费者难以通过这种途径得到补偿。
从法律角度上说,预付卡的发行者和消费者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如果你们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公司老板跑路,或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你们考虑维权成本后决定是否起诉。
2
A2:
你好!
建议你们尽快将分期平台上的借款还清,避免增加应当偿还的利息。同时,你们可以起诉要求朱某某归还你们的3000多元并赔偿损失。
你们将钱转到朱某某的账户,由他代为偿还分期平台的贷款,你们与朱某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朱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并将所得钱财花掉,构成违约,你们可以要求他归还你们的财产并赔偿损失。至于朱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或者刑事上的诈骗罪,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来判断。从本案来看,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并不能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金额也较少,行为人不存在没有偿还能力,因此最多属于民事上的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由于是民事上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是不会介入的。
需要注意的是,你们在分期平台上借款,与分期平台建立了借贷关系,应当按照约定还款,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等。为避免更大损失,建议你们尽快向借贷平台还清贷款、利息及违约金。对于你们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无法通过与朱某某协商、或者要求学校出面协调等方式解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3
Q3A3:
你好!
根据你的陈述,该宅基地你父亲无法继承。如果你父亲的哥哥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也需要申请才能够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可自己建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身份限制,即需具备相应的村民资格。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村民死亡或者户籍迁移,自然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单独继承的。即使你爷爷立有遗嘱将宅基地给你父亲继承,该遗嘱部分也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宅基地是指单独的宅基地,不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也就是说,如果该宅基地取得合法且上建有房屋,你爷爷立有遗嘱,你父亲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要证明你父亲的继承权,你需要具有相关遗嘱的材料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以上遗嘱材料还需要符合《继承法》有关遗嘱形式的相关规定。
4
Q4
A4:
你好!
设备被盗不能免除对方赔偿责任,你可以起诉要求承租方赔偿你的损失。
你和对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达成三个月无偿延期口头协议,这一协议可以认定为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租赁物在承租人租赁期间被盗,如租赁人具有保管不善的过错,租赁方应当返还租赁物或者赔偿损失。租赁、借用期间,标的物虽然被盗,但并不能免除对方返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另外,即使您与租赁方协商无偿延期三个月的行为属于借用合同,《合同法》规定也可参照此条规定执行。当然,对方赔偿损失后,其遭受的损失可向盗窃者追回。
5
Q5A5:
你好!
你反映的是探望权的行使问题,建议你与对方协商探望权的行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你探望权的行使。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遵循的是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的原则。法律规定探望权一方面是为了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异而失去母爱或父爱,从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一方面是满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看望孩子的需求。探望权的行使不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一般不得影响子女的学习或改变子女的生活规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方无故拒绝和阻扰您行使探望权,如果你无法与对方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障你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任它世事烦扰,
自有说法君与你为伴。
实习小编 | 禤智君
实习法务 | 管雨阳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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